打击婴儿贩卖“洗白”,重在健全收养制度
打击婴儿贩卖“洗白”,重在健全收养制度
■ 社论
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和健全收养制度要协同并进,从源头上堵住非法收养的口子。
花钱买来孩子以后,为了让孩子顺利登记户口,报假警称捡到弃婴,然后成功办理收养手续。经媒体调查,当事人通过疏通基层民警等工作人员的关系,实现出卖儿童身份的“洗白”,给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带来巨大挑战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这种让买卖儿童身份“合法化”的洗白,往往依托于“亲生买卖”的不伦操作。婴儿的亲生父母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养育子女,便将子女卖给有收养需求的人。因为买卖双方都是“你情我愿”,孩子的亲生父母“自生自卖”甚至是受益人,其违法事实难以进入警方视野,给查办此类案件造成障碍。
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买卖儿童,即便是孩子的亲生父母,也没有权利任意处置子女,更不能通过出卖子女牟利。上述给这些儿童身份洗白的做法,挑战了国家法律的尊严,也对社会伦理造成强烈冲击,执法部门理应严厉打击。
打击拐卖儿童犯罪,执法主体是警方。当事人通过报假警称捡到弃婴,其间的破绽不难识别。只要办案民警公正执法,坚持查找严密证据链条,所谓弃婴案就无法成立。但在媒体披露的案例中,一些基层民警放松工作原则和执法规范,为违法收买婴儿者提供方便,是出卖儿童被成功“洗白”的关键一环。
我国弃婴收养手续由民政部门办理,民政部门同样负有审核和监督收养情况的职责。根据收养法规定,收养人要同时具备无子女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、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。而对于弃婴的收养,法律规定另有不同,例如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由此可见,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收养,民政部门必须当好监督者的角色。发现弃婴情况后,民政部门首先要做的是督促拾到弃婴者将孩子送到福利机构,然后再视情况办理收养手续。而在报道中,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人称,疫情期间福利机构采取封闭式管理,孩子均由符合收养条件的报案家庭暂时寄养。相关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,导致非法收养乘虚而入。
平心而论,一方面,一些通过报假警洗白儿童身份的家庭,他们因为患有不育病症、失独等原因,确实有着收养孩子的现实需求;另一方面,一些人生下孩子以后,无力或者不愿意抚养亲生子女,让孩子处于恶劣的成长环境。如果收养人确实愿意收养孩子,也不失为一种值得认可的社会救济。
对此,有关部门在认真审核收养条件的前提下,也应当适当拓宽收养的制度化渠道,满足部分家庭收养子女的迫切愿望。我国刑法还规定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“宽柔相济”的法律和制度,有助于被拐儿童的顺利解救,也有利于促成更多合法收养。
说到底,让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,不让一个孩子失去妥善的养育照料,是社会的共同愿望。对此,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和健全收养制度要协同并进,从而在源头上堵住非法收养的口子。 【编辑:刘星辰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