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房“合同不平等”成常态?-环球快资讯
本文转自:解放日报
购房“合同不平等”成常态?
开发商利用主导地位订立利己条款,购房者维权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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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本报记者 唐乙隽 郑朕
2021年1月,在销售人员的催促声中,李女士根据要求签下预售合同。她怎么也想不到,就是这份合同,成了她日后必须在房屋质量尚不尽如人意时完成收房手续,并开始缴纳物业费的依据。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,“合同不平等”正成为购房者投诉的热点,不少购房者甚至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境地。
补充协议为开发商兜底
李女士认购的是位于奉贤区江山路6819弄电建泷悦蓝湾楼盘内的一套叠墅住房。正式签订预售合同前,她已支付了70%的首付款。2021年1月,房屋预售合同签订,约定2022年12月20日为新房交付日期。由于疫情影响,工期延误,11月25日来到小区内预看房时,李女士却傻了眼:“我们购买的上叠住房内,主卧卫生间竟没有安装地漏和排水,唯一设置的墙排距离马桶位置很远,根本无法使用,这样的情况下,更无法安装淋浴。”她回忆道,当时还发现多处墙面存在空鼓现象,尤其是主卧墙面渗水严重。李女士说,除了质量问题,房屋乃至整个小区其实都处于未完工状态。李女士填写了记录表,要求开发商整改。
1个多月后,收房通知正式到来。然而,办理手续当日,工作人员却未能出具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,李女士强烈要求入户查看后,发现预看房时的问题根本没有解决。面对这样的房屋,如何办理收房手续?李女士选择了拒绝,但另一边的工作人员却要求她缴费收房,称“根据预售合同,购房者应该在销售方完成交房后缴纳1年的物业管理费”。直至此时,李女士才又打开预售合同仔细查看,在最末尾处发现了“补充协议”,其中不仅约定“买受人同意自书面通知交付日首日起该房屋所涉及的相关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费、公用能耗、水电费等)风险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”,还明确指出“保修和整改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”。
在李女士的提示下,记者还看到了预售合同中有“买受人不按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接手续或不签署交接文件的,则视为房屋已自动交付”的字样,而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,购房者竟还要承担50元一日的违约金。
预售合同包含不平等条款
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。2月12日,市民程先生支付10万元定金认购了嘉定区金地西郊悦章小区的新房。半个月的时间里,程先生又交了170多万元的首付款。可快要交房了,他才发现合同里有“坑”。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多次发起投诉,希望开发商上海鑫祥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所有款项。
“这个楼盘是先交押金(定金),当场签认购协议,然后交了首付款后再签约。”程先生说,支付定金并约定好1个月内付清首付款后没多久,销售人员就主动联系他,声称提前交纳首付款者,可获得2万元的停车位优惠。于是,2月18日和28日,程先生分两次将首付款支付完毕。按照开发商规定的销售流程,到了签预售合同环节,程先生才发觉,预售合同内的很多条款看起来不那么公平。比如,如果买方付款时间逾期45天以上,需要支付给卖方10%总房价的赔偿金;相对应的是,合同规定如果卖方交付逾期超过90天,却仅需赔偿买方总房价1%的金额。对于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,合同里也写得明明白白:合同附件及资料仅供参考,以实际为准,卖方不论是设置还是增减或移位都不构成违约。类似这样霸道的内容在合同里还有不少。对此,程先生难以认同,迟迟未在预售合同上签字。
其实,这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已在售楼现场公示,但程先生并未留意。他与销售人员沟通,希望针对合同中明显不平等的部分内容与卖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。没想到,销售人员直截了当地表示“公司不可能签”。程先生说,销售人员还提到“开发商肯定都是合理规避风险的”。程先生特意去查看了其他几个正在预售的楼盘,正如那名销售人员所说,公示的预售合同普遍有不平等条款,差别只是程度不同罢了。
律师:违约责任约定应对等
“最理想的是先签合同,再支付房款。”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智洋说,当前在购房流程上,不少新房存在先付款、后签合同的情况,甚至有部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已支付了首付款,在这种大背景下,后期的争议及责任归属便会很难确定,这也使得涉及预售合同的维权并不容易。
就上述购房者遭遇的预售合同而言,韩智洋认为其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。“首先,违约责任约定应对等,如果遇到销售方与购房者缴纳违约金比例相差悬殊的情况,购房者可以拒绝签署合同,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。”韩智洋分析道,“而针对李女士的情况,若其拒绝收房的原因成立,合同中支付违约金、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约定就可以被视作无效条款。”他认为,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订立不平等的预售合同,已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。对此,他提醒广大购房者,在购买房屋时,仔细谨慎是第一位的。
记者了解到,程先生多次反映后,经区房管部门介入协调,开发商已同意按照流程,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。